




更新日期:2011/5/18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发布人:系统管理员浏览次数:
中美两国的监管部门历经近四年磋商,最快将在数月内(in next several months)达成一份跨国监管协议。对中国大陆40余家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在他们参与的赴美上市公司审计业务中,存在多年的灰色地带或将消失。
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以下称“PCAOB”)官员对本报记者说,鉴于一年来中国概念股屡屡发生会计师辞职和明显的财务问题,两国财政部和证券监管部门商讨的解决方案将有希望在近期落定(achieved in the near term)。美方直接诉求是,和中方就承担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监管达成信息互通,联合实地检查乃至特别调查的工作机制。而中方在美国境内也享有同等权利。
中国已同意加快监管合作。一位前任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门负责人说,中国大陆的会计所虽不能独立承接在美上市公司的审计业务,但往往大量参与到工作中,由同一品牌下国外分支事务所的会计师签字。
在美国以外,全球87个国家和地区有超过890家事务所在PCAOB注册,以获得从事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资格。该委员会将联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等监管部门,检查涉及在美上市公司业务的审计行为是否符合美国相关法规和标准。目前有40余个国家和地区与之签订联合监管框架,其中包括香港特区和中华台北。
自3月至今16家中国概念股停盘,其中涉及大量知名会计师事务所的客户。业内对事务所审计公匀性产生普遍担忧。业内人士指出,此项中美共管的规定出台后,对中国概念股的上市及监管产生的影响尚有待观察。
本报5月2日曾报道,为避免中国客户风险,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已暂停接纳中国反向并购上市公司客户。sec也开始关注知名事务所在近期被财务质疑股票中的审计工作。
艰难四年谈判
上周举行的第三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中,王岐山领衔的中国代表团与来自美国财政部、证券交易委员会以及PCAOB的官员进行会商。联合监管的具体事宜被纳入两国对话公报,依照惯例,往往意味着存在解决契机。
中国概念股面临跨国审计监管
双方在公报中称:“两国欢迎继续展开双边对话……努力达成跨国监管的协议……两国赞同共同努力加快这一进程。”
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要求,承担在美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必须定期向PCAOB报送年审报告,接受日常检查和特别调查。中国有40余家事务所在PCAOB注册,但过往出于经济秘密的考量,中国法律并不支持PCAOB官员抵华检查这些事务所。
四年前,PCAOB进行过一轮针对亚洲国家的“路演”。前任委员查尔斯·涅梅尔(Charles Niemeier)乘机抵达北京,拜会中国财政部和证监会沟通联合监管事宜。同时,他的同事也飞往韩国、日本。在美国市场上,中国公司正通过借壳上市大量入场。
“其间我们调查处理了许多美国小事务所的问题。”PCAOB新闻发言人科琳·布瑞南(Colleen Brennan)说。她提供的研究报告显示,PCAOB从2007年起关注中国概念股,并列出一批存在问题的美国事务所名单。这批事务所在近两年,成为一些做空机构质疑中国公司的依据。
由于双方的谈判一直未果,PCAOB亦从去年10月起,暂停批准中国事务所在PCAOB的注册申请,至今仍有八份注册申请悬置。虽然大批中国本土会计所在上世纪末并入美国会计所分支,中国政府仍是天然的监管者,两国不同的会计准则,使之较少涉及海外业务的监管。
但问题在今年开始波及更广。包括美国著名的“四大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著名会计所的中国分支在内,都有涉入到中国概念股的财务瑕疵。
因为投行和私募基金都要求一些公司变换过去名不见经传的审计机构,这些著名事务所从去年第三季度开始迎来大批潜在客户。同时,他们又是众多国企的审计方,掌控一定经济运行数据。
PCAOB主席詹姆斯·多蒂(James Doty)今年4月6日在美国参议院作证时说,中国反向并购上市(reverse mergers)的股票问题频发,与其难以监管相关的中国会计事务所有关。
基本监管框架
没有国家愿意将审计信息过多向他国曝光。PCAOB回复本报称,中美联合监管制度的雏形,应该和今年1月和4月其与英国、瑞士监管部门的协定(Protocol)类似。一位委员会委员也在4月透露这一看法,但并未指明中国。
上述两份协定有效期约为三年。无论是与英国或瑞士的协议,均分为监管目的、合作范围、信息互通及私密性等方面的具体条款。其中详细规定双方提出申请的形式(书面申请),回复的时间限制(一般为10个工作日),以及存在法律冲突时的解决流程。
两份协定的合作范围也完全相同。其一是双方共享信息。其二是在当地管辖方的陪同下展开联合检查(joint inspection)或特别调查(special investigation),包括查阅审计工作记录文件、人员访谈、查看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等检查程序。第三则包括合作形态交换双方相关的业务指南,并建立相互咨询、交换观点、经验的机制。